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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敏与潘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37-2号 申请执行人徐利敏,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福涛,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长安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37-2号

申请执行人徐利敏,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福涛,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长安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潘福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福涛于2012年5月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潘福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3年6月20日,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潘福涛所有的鲁P97399欧曼牌奇兵35P款轻型货车进行了拍卖,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徐利敏申请以拍卖保留价20000元进行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潘福涛所有的鲁P97399欧曼牌奇兵35P款轻型货车以拍卖保留价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利敏抵偿赔偿款20000元。该轻型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徐利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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