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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素与王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1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素,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荣,女,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阳,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滑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1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素,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荣,女,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阳,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滑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阳管理使用的车牌号为豫EM1861的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登记产权人为陈阳之父陈纪忠,已故);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2)滑法执字第815-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以42210元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张文素,并已交接完毕,故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车牌号为豫EM1861的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