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正等22人,住滑县新区靳庄村,汉族。 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9)安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5月2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文峰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峰及其家人在滑县新区靳庄村共有一处房院,该房现无房产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文峰及家人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靳庄村的一处房院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买卖、转让等任何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