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70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存,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万松,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赵国存、赵明申请执行张万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白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