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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芳与邵百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芳,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邵百增,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芳,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邵百增,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军、邵百增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建军、邵百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邵百增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