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喜有,男,1962年7月13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喜俊(曾用名张记增),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海,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顺,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亮,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喜,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合,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亮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新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新亮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北路分社的帐号62299111940126545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