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64号 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张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付爱超,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建立,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新厂,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付爱超、付建立、付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爱超、付建立、付新厂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