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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修国与张守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07号 申请执行人褚修国,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守则,男,30岁,汉族。 被执行人龙书贵,男,50岁,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07号

申请执行人褚修国,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守则,男,30岁,汉族。

被执行人龙书贵,男,50岁,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褚修国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张守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守则妻子冯配军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桥南分社有存款,该存款属于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守则妻子冯配军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桥南分社的帐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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