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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九河与胡风壮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09号 申请人胡九河,男,1921年11月5日生,汉族。 申请人靳青芝,男,1929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风壮,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滑王民初字第190号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09号

申请人胡九河,男,1921年11月5日生,汉族。

申请人靳青芝,男,1929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风壮,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滑王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风壮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风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小铺乡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风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小铺乡支行的帐号604964118260238218,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