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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爱平与胡良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97号 申请执行人胡爱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良才,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爱平申请执行胡良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97号
申请执行人胡爱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良才,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爱平申请执行胡良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爱平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