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97号 申请执行人胡爱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良才,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爱平申请执行胡良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爱平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