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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自兵与孔凡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翟自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孔凡如,1981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翟自兵申请执行孔凡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翟自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孔凡如,1981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翟自兵申请执行孔凡如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09)安民再字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