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方,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振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王东方申请执行陈振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初字第52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