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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方与陈真强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方,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振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王东方申请执行陈振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方,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振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王东方申请执行陈振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初字第52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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