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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飞与杨焕玲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飞,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焕玲,女,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彦飞申请执行杨焕玲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放弃对杨焕玲的申请主张,并同意案件终结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飞,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焕玲,女,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彦飞申请执行杨焕玲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放弃对杨焕玲的申请主张,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3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换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