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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江与高丽娜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786-1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江,男,1987年5日7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丽娜,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都江江申请高丽娜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786-1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江,男,1987年5日7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丽娜,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都江江申请高丽娜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