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张斌,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海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国栋,公司员工。 被告胡小亮,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胡小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精一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