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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与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胡小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张斌,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海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国栋,公司员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张斌,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海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国栋,公司员工。
被告胡小亮,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胡小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精一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