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19号 原告林英印,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赵歌,系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智会,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丽丽、史玉靖(实习),系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凯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曹高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峙、王辉,系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印与被告白智会、郑州市凯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英印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英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85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原告林英印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