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蟾,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农科路。 法定代表人周自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新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滑县自来水公司、滑县电业管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安经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审判员 杜 建 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志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