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耀华与付风雷、王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李耀华,男,1974年6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风雷,男,1984年3月18日生。 被告王占辉,男,1979年4月22日生。 原告李耀华诉被告付风雷、王占辉民间借贷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李耀华,男,1974年6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风雷,男,1984年3月18日生。
被告王占辉,男,1979年4月22日生。
原告李耀华诉被告付风雷、王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华及委托代理人段金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付风雷、王占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耀华诉称,2012年8月27日,被告付风雷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15日偿还,双方就此事达成借款协议书,并由被告王占辉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付风雷没有按约定还款,利息也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风雷以各种理由推托,向被告王占辉催要,仍不偿还。故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自借款之日利息。
被告付风雷缺席未答辩。
被告王占辉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付风雷与原告李耀华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付风雷向乙方李耀华借款,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2年8月27日交付甲方;贷款利息:月息2分;借款期限15日……”。同日,被告王占辉为被告付风雷签订经济担保书,约定被告王占辉愿意作经济担保;在被告付风雷不还4万元借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由被告王占辉承担并负责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借给被告付风雷现金4万元,被告付风雷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王占辉作为担保人在借据的左下方签名,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付风雷2012年8月27日号王占辉”。借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付风雷追要,其未偿还,2013年农历正月份,被告付风雷离家出走,原告向被告王占辉主张担保权利,其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一份、经济担保书一份、借据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风雷下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以及借款协议书证实,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付风雷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风雷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占辉作为担保人,由其署名的借据以及经济担保书予以证实,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原被告对利息及偿还期限均由约定,对原告利息的主张应借款之日即2012年8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耀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7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占辉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付风雷、王占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
代理审判员  康素敏
陪 审 员  严 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帆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齐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