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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建永与吴婧、杨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 被执行人吴婧。 被执行人杨桂华。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与被执行人吴婧、杨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婧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
被执行人吴婧。
被执行人杨桂华。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与被执行人吴婧、杨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婧、杨桂华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府天下5号楼3单元四楼东户的房产一处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抵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