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 被执行人吴婧。 被执行人杨桂华。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与被执行人吴婧、杨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婧、杨桂华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府天下5号楼3单元四楼东户的房产一处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抵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