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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如竹与张志伟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康如竹。 被执行人张志伟。 被执行人孙振业。 被执行人李建凯。 申请执行人康如竹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康如竹。
被执行人张志伟。
被执行人孙振业。
被执行人李建凯。
申请执行人康如竹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