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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百顺与康学俭、杜金立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洪百顺。 被执行人康学俭。 被执行人杜金立。 申请执行人洪百顺与被执行人康学俭、杜金立货款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2007)鹿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洪百顺。
被执行人康学俭。
被执行人杜金立。
申请执行人洪百顺与被执行人康学俭、杜金立货款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2007)鹿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洪百顺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鹿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广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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