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华。 被执行人高振军。 被执行人任红芹。 被执行人赵书谦。 被执行人牛祥瑞。 申请执行人赵小华与被执行人高振军、任红芹、赵书谦、牛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一、被告高振军、任红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小华借款13.2万元;二、被告赵书谦、牛祥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赵小华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