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法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英。 被执行人鹤壁市佳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怀体,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俊英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佳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鹤壁市佳荣商贸有限公司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存款,对该公司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俊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俊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