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84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鹤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2014年11月27日本案恢复执行后,双方均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浚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