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彦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