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同俊,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