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