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杨兵利。 被执行人河南省丰顺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全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兵利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丰顺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河南省丰顺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兵利工程款100000元,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公司已歇业关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