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花。 被执行人李建芬。 申请执行人李秀花与被执行人李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李建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秀花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建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秀花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的借款利息1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