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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芹与李同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芹。 被执行人李同洲。 申请执行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李同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同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秀芹现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芹。
被执行人李同洲。
申请执行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李同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同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秀芹现金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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