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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46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河南省沈丘县留福镇曹桥行政村张营村02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及辩护人李自伟、周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在新疆、云南、河南、山东、福建等地报纸、期刊上发布虚假招工、征婚信息,以招工缴纳保证金、征婚付见面路费为由,让受害人往其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先后骗取多名受害人现金,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二人将骗取的现金取出占为己有。 1、2013年2月20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胡某在《生活向导》报纸上看到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612225116、18612226169,被告人张某某接到胡东电话后,以办理加油卡证件为由,让胡东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2331035317上汇入现金5800元。后胡东发现被骗。 2、2013年4月29日,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路居民何某某在《海西都市》报纸上看到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3,被告人张某某接到何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押金为由,让何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1188749814上汇入现金10200元。后何某某发现被骗。 3、2013年5月2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居民向某某在酒泉红柳广告上看到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2、18612226169,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向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让向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2542576117上汇入现金5000元。后向某某发现被骗。 4、2013年8月15日左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电厂街李某某在周口市古城报纸上看到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3、18612226169,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李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让李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2331035317上汇入现金5000元。后李某某发现被骗。 5、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关乡王某某在大河报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3、18612226169,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押金为由,让王某某先后往其的提供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2331035317上汇入现金7200元。后王某某发现被骗。 6、2013年11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高某某在新大陆广告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3、18539703131,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高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让高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8202567874上汇入现金8200元。后高某某发现被骗。 7、2013年11月13日,新疆哈某某密市务工人员薄某某看到该市《生活向导报》上所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8501648108,被告人张某某接到薄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保证金为由,让薄某某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082142807110上汇入现金2000元,后薄某某发现被骗。 8、2013年11月16日,新疆塔城市二工镇张某某看到在该市《都市品牌广告》上所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4709012606、18656863545,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张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押金为由,让张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082142807110上汇入现金5600元,后张某某发现被骗。 9、2013年12月2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胡某某在该市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3、18539703131,被告人张某某接到胡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保证金、押金为由,让胡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8202567874上汇入现金8200元。后胡某某发现被骗。 10、2014年2月25日,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常某某看到在该市《都市信息报》上所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8209093370、18399024922,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常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保险费为由,让常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298320155573、6228482082142807110上汇入现金6200元,后常某某发现被骗。 11、2014年3月3日,新疆省塔城市花园街哈某某看到在该市一报纸上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4709012606,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哈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保险费为由,让哈某某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082539121513上汇入现金2000元,后哈某某发现被骗。 12、2014年3月9日,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村民齐某某在伊宁都市报上看到一则招工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209093370、14709012606,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齐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押金为由,让齐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2509121513上汇入现金3600元。后齐某某发现被骗。 13、2014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山东省阳信县水落坡镇王某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征婚启事,遂电话联系征婚启事联系电话18555082342,被告人许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以见面需要钱为由,让王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298049243171上汇入现金6000元。后王某某发现被骗。 14、2014年4月3日,新疆尼勒克县乌拉斯台乡普某在伊宁市《都市报纸》上看到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4709012606、18209093370,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押金为由,让普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082539121513上汇入现金5000元,后普某发现被骗。 15、2014年4月14日,新疆奎屯市高某某在金时针报纸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609925337、18500021803,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高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让高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4213492430973770上汇入现金5000元。后高某某发现被骗。 16、2014年4月的一天,河南省周口市齐某某在周口古城广告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500021802,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齐某某电话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让齐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8202567874上汇入现金8200元。后齐某某发现被骗。 17、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李某某在《中国日报》“生活向导”栏目中看到一则署名为“高某英”的征婚信息,遂与该信息所刊登的电话18438044137联系,被告人许某某接到电话后,以要见面路费为由,让李某某先后向户名为“高*英”邮政储蓄卡号上汇入现金1700元,后李某某发现被骗。 18、2014年4月30号下午,泌阳县泌水镇张某某在家里看《泌阳网》报纸时,看到一则招聘保安的信息,随后张某某按报纸上的号码(18603863759)与对方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张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车辆交接金为由,让张某某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298320155573上汇入现金2000元,后张某某发现被骗。 19、2014年5月11日,新疆奎屯市张某在金三角信息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609925337、18209093370,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张某电话后,以需办理加油卡、保险为由,让张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6227002511410352204上汇入现金6000元。后张某发现被骗。 20、2014年5月12日,山东省文登市侯某某在网上看见一征婚信息,遂与该信息上所登记的电话15291574767,被告人许某某接到电话后,化名“于小丽”,以要彩礼金、医药费为由,让侯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298049243171上汇入现金4800元,后侯某某发现被骗。 21、2014年5月30日,泌阳县盘古乡文某某在泌阳县的小报纸上看到一个招聘保安的信息,文某某与报纸所留号码18603863759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电话后以交纳车辆交接金为由,让文某某先后往其提供工商银行卡号6222021717002805503上汇入现金3000元。后文某某发现被骗。 22、2014年5月31日,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侯某某在《泌阳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信息,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8603863759,被告人张某某接到侯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保证金为由,让侯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7001731210402097上汇入现金2000元,后侯某某发现被骗。 23、2014年5月27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吴某某在《今日传媒》报纸上看到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5974702456、18399024922,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吴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保证金为由,让吴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7001731210402097上汇入现金5200元,后吴某某发现被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银行汇款凭证及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第17、18、20、21、22、23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从2014年开始干这个事,用过两个征婚的手机号码和三个招聘的手机号码。从其家中查扣的新疆手机号码18209093370是2014年3月份买的,在此之前别人已用过,起诉书上指控的大多是连带出来的。起诉书中第12、14、19起中,其使用的18209093370手机号,只是起到了转机的作用,并不是作案的手机号,是其他人把他的手机号告诉了被害人,钱不是他拿的,这三起他不是主犯,肯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其家中查扣的五六张银行卡也是从别人那里买的,密码买时是什么就是什么。他是2014年3月底开始在网上报纸上说招司机、公关、保安,也是照搬别人的模式,在网上学的。从诈骗中得到的钱有二三万元,平时开支了。 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手机号为18209093370,并不是张某某的。第11、13起等,骗子说的是外地口音,排除张某某作案的可能。第12、14起中显示所留的电话并不是18209093370,目的是拖延报警,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张某某不应承担责任,且张某某被抓获后此电话仍显示通话。第23起中没有见到15974702456手机号是谁的,虽然张某某供认该起犯罪,但也不能认定。从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搜出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有些没有出现在本案中,与本案没有联系;有些即使出现了,但属张某某从别人手里买的,不能排除别人用过,不能证实张某某诈骗,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张某某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另外其家庭有两个幼小的子女,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第17、20起征婚诈骗事实,辩称是根据张某某的安排与被害人通过几句话,应张某某的要求拿银行卡取过钱,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起犯罪事实辩称其本人不知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许某某没有实施招工等诈骗行为,仅实施了征婚诈骗的行为,且所起作用较小,数额为6500元,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一贯表现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在新疆、云南、河南、山东、福建等地报纸、期刊上发布虚假招工、征婚信息,以招工缴纳保证金、征婚付见面路费等为由,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骗取多名受害人现金,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二人将骗取的现金取出占为己有。 1、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李某某在《中国日报》“生活向导”栏目中看到一则由张某某发布署名为“高某英”的征婚信息,遂与该信息所刊登的电话18438044137联系,被告人许某某按张某某的要求接到电话后,以要见面路费为由,让李某某先后向户名为“高*英”邮政储蓄卡号上汇入现金1700元,后李某某发现被骗。 2、2014年4月30号下午,泌阳县泌水镇张某某在家里看《泌阳网》报纸时,看到一则招聘保安的信息,随后张某某按报纸上的号码(18603863759)与对方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张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车辆交接金为由,让张某某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298320155573上汇入现金2000元,后张某某发现被骗。 3、2014年5月12日,山东省文登市张家产镇居民侯某某在网上看见张某某发布的征婚信息,遂与该信息上所登记的电话15291574767联系,被告人许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使与被害人通话,许某某接到电话后,化名“于小丽”,以要彩礼金、医药费为由,让侯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298049243171上汇入现金4800元,后侯某某发现被骗。 4、2014年5月30日,泌阳县盘古乡文某某在泌阳县的小报纸上看到一条招聘保安的信息,文某某与报纸所留号码18603863759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电话后以交纳车辆交接金为由,让文某某先后往其提供工商银行卡号6222021717002805503上汇入现金3000元。后文某某发现被骗。 5、2014年5月31日,泌阳县泌水镇侯某某在《泌阳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信息,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8603863759,被告人张某某接到侯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保证金为由,让侯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7001731210402097上汇入现金2000元,后侯某某发现被骗。 6、2014年5月27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吴某某在《今日传媒》报纸上看到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5974702456、18399024922,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吴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保证金为由,让吴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7001731210402097上汇入现金5200元,后吴某某发现被骗。 7、2014年2月25日,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常某某看到在该市《都市信息报》上所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8209093370、18399024922,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常某某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保险费为由,让常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298320155573、6228482082142807110上汇入现金6200元,后常某某发现被骗。 8、2014年3月9日,新疆伊宁县齐某某在伊宁都市报上看到一则招工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209093370、14709012606,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齐某某电话后,以需交纳押金为由,让齐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82509121513上汇入现金3600元。后齐某某发现被骗。 9、2014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山东省阳信县水落坡镇王某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张某某发布的征婚启事,遂电话联系征婚启事联系电话18555082342,被告人张某某让许某某与被害人通话,许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以见面需要钱为由,让王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298049243171上汇入现金1800元。后王某某发现被骗。 10、2014年4月3日,新疆尼勒克县乌拉斯台乡普某在伊宁市《都市报纸》上看到刊登的招聘司机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所刊登的电话14709012606、18209093370,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普电话后,以应聘司机需交纳押金为由,让普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号6228482082539121513上汇入现金5000元,后普发现被骗。 11、2014年5月11日,新疆奎屯市张某某在金三角信息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广告,遂电话联系该广告上刊登的电话18609925337、18209093370,被告人张某等人接到张某电话后,以需办理加油卡、保险为由,让张某某先后往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6227002511410352204上汇入现金6000元。后张某发现被骗。 2014年6月8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张某某、许某某夫妇抓获,扣押张某某手机一部,手机号码为:18603863759、15974702356;扣押许某某手机二部,手机号分别为:18638067705、15291574767;扣押张某某家中手机卡一张,号码为:18209093370;从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搜出白色“IUSIA”手机一部,号码为:18438044137;扣押许某某银行卡三张,分别为:邮政储蓄6221885081026232815和622188508109507637、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01741217812;扣押张某某家中中国建行卡三张,分别为:6227002511410403171、6227001731210402097、4367422511310210658;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分别为:6228482298100729878、6228482298049243171;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1717002805503;中国银行卡号为:6013828003007592257。从被告人家中扣押的手机中短信中有招经理助理、司机、保安等信息,所留电话有18209093370张经理的记载。扣押许某某的手机短信有征婚信息,所留电话为15291574767。从被告人家中扣押的白色“IUSIA”手机中的短信内容有与李某某、侯某某联系的内容。 起诉书指控的第17、18、20、21、22、23起诈骗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文某某、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银行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告处查扣手机、银行卡以及所查扣手机、通话清单及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犯罪有异议部分,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指控的第10起证据: (1)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4年2月25日,她在偃师市看到都市信息报的招聘信息,就给18209093370的张经理联系,她按照短信上的卡号6228482082142807110,汇了2000元。然后张经理让她与手机号为18399024922的联系。苏说她缺少保险费3200元,让她往对方卡上汇了3200元,后来苏让她给公司经理拿红包,又给她了一个卡号6228482298320155573,她就又往这个卡上汇了1000元。她一共被骗了6200元。 (2)被害人常某某汇款凭证证实其向卡号为6228482082142807110汇款5200元,向卡号为6228482298320155573汇款1000元的事实。 (3)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证实被害人汇款地为偃师市,被害人所汇款取出地为中国农业银行沈丘支行产业集聚区分理处、县行营业部、刘庄营业所。 (4)信息报证实招聘信息上所留电话与在被告人张某某家所查扣的电话18209093370一致。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通过在网上搜索“DM广告”关键字,记得搜索的有泌阳、洛阳、丽江、红河,新疆的有库尔勒、库车,这些地方都做报纸上的小广告,说是发布招保安、司机信息的,在广告上留着电话号码。有人按照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打过来,他就说招工需要先交信任担保金,然后给对方一个银行账号,让对方给打钱,如果对方把担保金给他打过来后,他就以其他的名义让对方再打钱。一旦钱打到银行卡后,他自己去取,或让许某某去取,偶尔也让朋友帮忙去取一半次。18209093370这个新疆电话号码今年2月份左右开始用的,用了一段感觉不是很安全,在今年5月1日前后不用的。洛阳发布的有招聘信息,具体哪家报纸记不清了,有两三个人上当,打给他有几千元钱,卡号记不清了,应该是农业银行的卡号。 (6)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张某某对她说学人家报纸上发招工信息,骗人家点押金。没过几天,张某某给她一张农行卡让她去取钱,她在沈丘县刘庄农行取出来了2000元,在沈丘老城镇农行取过钱。 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诈骗证据: 被害人齐某某陈述:2014年3月9日,他在都市报上看到一条招工信息,就给一个田经理打电话(18209093370、14709012606),这个经理让他交2000元押金,他就给对方打了2000元押金,后来他又给田经理打电话,让他再交1600元买保险。他存入钱的农业银行账号是6228482082082539121513。 被害人汇款的凭证证实:齐某某两次向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082082539121513汇款共计3600元的事实。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证实被害人向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082082539121513汇款的时间、数额及支取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在新疆哪个报纸上发布信息记不得了,在库车、和静等三四个县市的报纸发布有信息,在新疆骗的有一万多元,给新疆提供的是农业银行的卡号,在新疆发布招聘信息留的是18209093370。骗新疆的钱不是他去取,就是让他老婆去取。18209093370这个新疆电话号码今年2月份左右开始用的,用了一段感觉不是很安全,在今年5月1日前后不用的。 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她帮张某某到沈丘县刘庄店、老城镇农行取过几次钱,有1000元的、500元的、2000元的,总共多少记不清了。 从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扣押的手机号18209093370与被害人受骗其中一个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指控第13起诈骗证据: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阴历二月份,他在山东省邹平县从一张报纸上看见了招婚启示,她自称郑,电话18555082342,与她电话里聊有一个来月,她不断给他要钱花,她说要来看他,但是一直没来。他给她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298049243171打的有四五次钱,一共6000块钱,后来她关机了。 被害人的汇款凭证证实:王某某向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298049243171汇款1800元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为他表姐韩某在威海的一个县发布过征婚信息,有一张电话卡韩一直没有要,许某某拿着骗人了。 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时候,张某某给她说他在外面发了征婚的信息,如果有人打电话征婚,让她接电话和别人谈,如果要求见面,就叫征婚人给打路费,她也没办法就开始配合张某某征婚骗钱。 从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扣押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298049243171与被害人王某某汇款的卡号相同。 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证据: (1)被害人普某陈述:2014年4月3日,他在伊宁市都市报看到一个广告上有应聘小车司机的信息,就给14709012606联系,对方叫他到伊力特大酒店面试,并将领班的电话18209093370发给他,他给对方联系,对方又给我发了一个6228482082539121513银行账号,让他把2000元押金打过去。之后对方又让他买保险,他又打了3000元。后来对方不接电话,他又给领班的打电话退钱,领班的告诉他退钱可以,但是1000元要收200元的税钱,让他再给他打5000元。随后他报警了。 (2)汇款凭证证实:被害人向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082539121513汇款5000元的事实。 (3)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证实被害人向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082082539121513汇款5000元的事实。 (4)从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扣押的手机号18209093370与被害人受骗其中一个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5)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相同。 起诉书指控的第19起证据: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5月11日,他在金三角信息网上看到招聘小车司机的信息,他与留的电话18609925337联系,对方让去东方国际大酒店监控面试,说他面试通过,让他交2000元押金,之后来对方又让交3000元油卡费和1000元红包。把钱打过去以后,对方又让交保险费等。他提出不干了,对方给他留了自称徐总的电话18209093370,他联系后说是要给他退钱,让他等半小时。之后就联系不上了。他给对方银行账号为6227002511410352204上共汇款6000元。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明细证实2014年5月13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伊犁奎屯营业部向ATM机上向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27002511410352204汇款6000元及上述款同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被支取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相同。 从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扣押的手机号18209093370与被害人张某某受骗其中一个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针对本案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又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月份的时候,他和朋友在一起闲聊的时候,听他们说以贴小广告招工的名义骗钱比打工挣的钱多。他就想着在网上找报纸发布消息,通过在网上搜索“DM广告”关键字,记得搜索的有河南的林州、濮阳、泌阳、洛阳,云南省的有丽江、红河,新疆的有库尔勒、库车,给这些地方做报纸小广告的电话联系,说是发布招保安、司机信息的,打钱过去之后他们就发布广告,他在广告上留着电话号码。谁要是按照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打过来,他就告诉招工需要先交信任担保金,然后给对方一个银行账号,让对方给他打钱,如果对方把信任担保金给打过来后,他就以其他的名义让对方再打钱,大部分人第一次打完钱后就知道上当了,就不再打钱了,但是也有人接着打钱,直到最后对方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一旦钱打到银行卡后,他就迅速把钱取走,有时候是自己去取,有时候是让许某某去取,他去取的多些。被抓的时候,身上就一部手机,是个双卡双待的,一个是郑州的联通号码,186开头的,一个是云南红河的移动电话号码,159开头的。这两个号都是他在外地报纸上发布诈骗信息留下的电话号码。郑州联通的这个号码主要留在河南境内发布的信息上,在泌阳、林州、洛阳、濮阳这些地方,这个号码大概是从今年5月1之前开始用的,一直用到现在。159开头的号码开始使用的时间和郑州联通的电话使用的时间差不多,主要留在了云南丽江、红河小报纸发布的信息上面了,这个号码也是一直用到现在。18209093370这个新疆电话号码是在今年5月1日前后不用的,他在今年2月份左右的时候开始用的,用了一段感觉不安全就不再用了。这个号码主要是留在新疆库尔勒、库车这些地方发布的信息上面了。泌阳县给他打电话询问是否招收保安、司机的也有几个人,但是给他打钱的有三个人,这三个都是男的,第一个人给我打了2000元,第二个人给我打了3000元,第三个人给打了2000元。这三个人的电话号码记不住了,都是打186开头的郑州联通号码,第一个给他打2000元钱的人,他提供的是一个农行的银行卡号。第二次和第三次给他打钱的人打的都是186开头的郑州联通号码,给他们提供的是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号,这张卡就在他家卧室里放着。骗第一个和第二个男的那2000元、3000元钱是许某某取的钱,骗第三个男的那2000元钱到现在还没有取。给泌阳这家报纸汇款不是100就是150元,要求这家报纸给他发布十期招聘信息。洛阳发布的也有招聘信息,洛阳有两三个人上当,打给他有几千元钱。在新疆哪个报纸上发布信息记不住,在新疆登记的有三四个县市,有库车、和静等。新疆上当的人数也记不清了,在新疆骗的大概有一万多元钱。记得给新疆提供的也是农业银行的卡号。在新疆发布招聘信息留的那个在家放着不用的新疆电话号码。骗新疆的这些钱不是他去银行取,就是让许某某去银行取。许某某有一个是周口的号18638067705,另外一个号是周口的移动号,她还有一个西安的电话号,在她随身携带的那部黑红相间的手机里装着的。这个西安的电话是韩艳梅买的,让给她登征婚信息,好用来骗别人钱的,他发布了信息后韩艳梅也没有要这张电话卡,许某某拿着骗人用了。他没有招工能力。 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她丈夫张某某给她说往报纸上发招工信息,骗人家点押金。事情是张某某一手弄的。过了几天,张某某给她一张农行银行卡,并说了银行卡密码她去沈丘县刘庄店镇的农行取了2000元钱,张某某说在外面发招工信息了,这钱是骗人家的保证金。她帮张某某到刘庄店农行、老城镇农行取了几次钱,一直到今年的5月份。取钱的金额有1000元的、500元的、2000元的,总共多少钱记不清了。她知道张某某是在报纸上发的,张某某说他出去招工收来的钱,她知道张某某没有正当职业,怎么会招工,是骗人的。她的红色手提包内有三张银行卡,两张邮政,一张农行;还有两部手机,一个白色的三星手机是她使用的,号码18638067705,还有一部红色的手机,她知道是张某某往外发征婚信息使用的手机,是张某某买的号码,她使用了。今年5月份的时候,张某某给她说他在外面发了征婚的信息,如果有人打电话征婚,叫她接电话和别人谈,如果要求见面,就叫征婚人给打路费,她开始配合张某某征婚骗钱,征婚骗钱骗成了两起。出去发征婚信息是张某某办的。她接到一个福建宁德一个叫李某某的电话要征婚,她就伪装成征婚的女人和李谈条件,一共问李要了几次钱,有400元、500元的,一共骗李了1700元,都是她叫李把钱打到张某某给她的银行卡上。后来她用同样的方法骗了山东威海一个叫侯某某的,侯某某提出和她见面,她就叫侯某某分几次给我汇了4800元,是张某某给她提供的银行卡。她找各种理由问对方要钱,反正不会去给人家见面。她是结过婚的人,怎么会征婚。 证人刘某证言、泌阳县网第38、39、41期截图、报纸和发行量证明及广告费网银截图证实:内容是“直招经理助理一名,小车司机2名,保安5名,月底薪2500-3000元+奖金,详情咨询:18603863759张经理”的广告,在泌阳网DM报纸的第38、39、43期刊登过,每周三发行,每期2万份,针对沿街门店和县城周边乡镇投放。 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文某某、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证实被骗的事实。 通话清单证实证实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文某某、侯某某等人与被告人电话联系的事实。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家扣押手机和银行卡的事实。 从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家中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短信内容显示被告人与侯某某、李某某等人联系的事实。 到案经过证实:张某某、许某某于2014年6月8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某某、许某某的身份。 受案、立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取得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以发布招聘广告和征婚广告的方法,作案11起,骗取被害人现金41300元。 对于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诈骗信息上所留电话18209093370,被告人张某某只起到转机的作用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该号码在被告人被抓获后仍使用,不能认定张某某作案的意见,经查,该电话号码在被告人家中查扣,被告人家中所查扣手机中的招聘短信中显示有该电话号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在新疆使用过该号,后来认为不安全没有再用,在新疆诈骗有一万多元。起诉书指控第12、14、19起所涉及的被害人均与该电话的持有人通话,使得被害人所汇款由诈骗者有充足的时间顺利取出,被告人张某某属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辩护人也没有提供该号码在被告人被抓获后仍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23起中没有见到15974702456手机号是谁的,虽然张某某供认该起犯罪,但也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将款汇入的银行卡号与从被告人家扣押的6227001731210402097一致,其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于被告人许某某辩称指控的第13起不是她实施的,经查,从被告人家中扣押的手机有征婚短信,被害人汇款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298049243171从张某某家中扣押。并且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也陈述张某某发布征婚信息后,张某某让其接电话,让被害人给其汇款。故许某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5、6、7、8、9、11、15、16起诈骗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及汇款手续费,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布招聘和征婚广告的方法,作案11起,骗取财物4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利用电信实施诈骗,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4、19起诈骗犯罪起辅助作用,可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亲属退回部分赃款,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关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追缴二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非法所得四万一千三百元(已退赃二万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景宝 人民陪审员 常杰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