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丁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丁xx伙同一丁姓男子骑摩托车窜到鹿邑县杨湖口镇赵河滩村,发现村民赵全良家中无人,遂由丁姓男子望风,丁xx从大门口西侧翻墙进入赵全良院中,用随身携带的铁条打开堂屋门,将放在沙发上的华为C8813手机和充电器装进自已口袋,后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时赵全良回来,丁xx接到丁姓男子的电话遂从赵全良院子西墙翻墙逃走,后进入邻居赵锦灵家,躲藏在赵锦灵西屋大床底下时,被赵全良等群众抓获,后被带至鹿邑县公安局。现手机及充电器已追回。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xx伙同他人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赵全良的陈述,有证人赵xx、赵xx、丁xx、刘xx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发放文件清单、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