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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聪省因与被上诉人李芝楞、原审被告郝拴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聪省,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芝楞,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聪省,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芝楞,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郝拴福,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聪省因与被上诉人李芝楞、原审被告郝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4年11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4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向上诉人赵聪省送达开庭传票,届时,上诉人赵聪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聪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聪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赵聪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