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82号 原告杜伟,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瑞驰货运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瑞驰货运服务部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伟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伟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