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方崇惠,男,1935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阜新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建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崇惠诉被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崇惠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崇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崇惠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