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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好禄与刘艳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74号 原告宋好禄,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刘艳君,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好禄与被告刘艳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好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74号
原告宋好禄,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刘艳君,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好禄与被告刘艳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好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好禄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