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郑俊峰,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弓福勤,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弓福安,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郑俊峰诉被告弓福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弓福勤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弓福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弓福勤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