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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76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庞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76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庞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自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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