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76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庞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