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1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某某(又名庞曾用),男,汉族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1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某某(又名庞曾用),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庞某某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