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1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某某(又名庞曾用),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庞某某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