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州中本炉窑材料有限公司诉宋明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09号 原告郑州中本炉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司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韩明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吴俊霖(实习),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明奇,男,出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09号
原告郑州中本炉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司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韩明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吴俊霖(实习),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明奇,男,出生于1963年9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本炉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本炉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6元,由原告郑州中本炉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均峰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