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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顺诉周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97号 原告杨海顺,男,出生于1954年8月10日。 被告周喜元,男,出生于1955年2月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顺诉被告周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97号
原告杨海顺,男,出生于1954年8月10日。
被告周喜元,男,出生于1955年2月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顺诉被告周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杨海顺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