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97号 原告杨海顺,男,出生于1954年8月10日。 被告周喜元,男,出生于1955年2月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顺诉被告周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杨海顺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富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