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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令诉邢小会、张红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王元令,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小会,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照龙,男,1962年12月14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王元令,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小会,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照龙,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红卫,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原告王元令诉被告邢小会、张红卫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元令于2014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元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元令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诗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