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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鹏诉刘海华、范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张海鹏,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华,男,成年,汉族。 被告范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鹏诉被告刘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张海鹏,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华,男,成年,汉族。
被告范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鹏诉被告刘海华、范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海鹏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