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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平诉被康魁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魁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古桥村伊洛中路254号。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魁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古桥村伊洛中路2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康魁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平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跃平负担。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