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27号 原告刘安安,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安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安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安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安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安安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