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13-1号 原告姚伟艳,女,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艳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伟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伟艳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亚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