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65号 原告张阳,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素营,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阳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阳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阳承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