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36-1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锋,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子华,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锋、李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