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李翁端、李喜道、李万宏、李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峰,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男,1965年12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峰,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
被告:李翁端,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喜道,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万宏,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卫,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李翁端、李喜道、李万宏、李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