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8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米晓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三农金融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文优,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风险合规员。 被告:张应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炎辉,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应涛之妻。 被告:景晓飞,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新丽,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景晓飞之妻。 被告:崔光治,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晓娜,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张应涛、郜炎辉、景晓飞、宋新丽、崔光治、李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宁 |